青发改投资〔2005〕55号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决定》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各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市备案。其中,不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土地、规划、建设、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的项目,由各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市)要建立备案项目库,按季度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向备案机关提报备案申请文件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3、土地预审意见;

4、规划选址意见;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海域使用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五、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申请时,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意见(建设项目涉及到使用海域的);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附开发资质证书;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且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机关证明。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二十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

八、项目申报单位在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资源利用、消防、安全、施工报建、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九、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海洋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办理相关手续。

十、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 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 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数额的;
    • 建设规模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 总投资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 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 实际完成投资占备案总投资30%以下、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 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十一、项目备案申请表由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备案    制度    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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